今天收到刚刚办结的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刑事判决书,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非法收受贿赂115万余元,被告的主罪是: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被告人及其家属是满意的,但家属在看完判决书后的语气,让我们隐然感觉她似乎对律师在本案中的作用有些许怀疑。这也难怪:我们提出的七条辩护意见,在判决书中有六条没有提及,判决书通篇对律师辩护意见的描述只有一句话:“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某某其中一笔50万元受贿是未遂的意见不予采纳”。
也许是我们过于敏感。庭审后,被告人及其家属是满意的;在提交辩护词前,按照工作习惯,我们将草稿提供给被告人及其家属征求意见,他们对辩护词也是满意的。也许问题出在:判决书虽然所持观点和我们其他六条意见是一致的,但对这些观点不予提及,对不采纳的观点一笔带过,不支持也不说明理由。
这样的事情我们见的多了,见怪不怪。有时,对有意见的当事人都懒得解释。但这次我感觉心里有些堵,有些话不吐不快。但我不想讲我们的辩护中关于那笔50万元构成未遂的理由和证据是多么充分,只想给有所有已经聘请、准备聘请或者可能聘请刑事辩护律师的人讲一讲刑辩护律师的作用。
在我国,由于受司法体制、制度安排和传统执法思想的影响,刑事辩护律师的作用远远比西方发达国家的低,这是一个基本判断。但如果你认为,在中国刑事辩护律师没什么作用就大错特错了。在这里,我不想列举我们的和同行的成功案例来证明,就想指出几个简单的中国国情,请各位思考:
1、法官的工作量与律师有什么不同?
一般的情况,答案无需调查即可凭直觉得出判断:当然是法官办的案子多。但具体多到什么程度?很多人不清楚。我来告诉你广州的情况:根据媒体的报导和与法官的交流所知,一般来说,在广州,一个刑事法官一年要办200到300件案子,有的甚至是400多件(民事法官最多的是一年1600多件)。律师的办案数量,我没有可以参考的数据,根据律师之间的交流,通常一个负责的律师自认的办案上限是:一年20件至30件。我自己认为:一个中国大陆律师一年处理20件诉讼案件已经忙得不可开交。我做律师以来,每年的案子数量都控制在15件以内。
这就是中国刑事审判和刑事辩护的第一国情,其中包含两点层次的涵义:(1)中国大陆刑事法官一年必须处理的案子通常是刑事辩护律师的10到30倍;(2)中国大陆刑事法官的办案任务是没有选择的,接受任务是消极被动的,而刑辩律师的任务既是可以选择的也是可以自我控制的,更重要的,其选择任务可以是积极主动的。
由此推出的可能的结论是:大陆法官和律师在对待刑事案件的心理上即对工作态度上有可能存在差异,这将导致他们在工作效率和工作效果上存在差异。
2、在同一个案件上法官和律师谁可能花的时间多?
以第一点国情为基础,我们算一算广州地方刑事法官在一个案件上的平均工作时间:扣除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和年休假时间,他们一年的上班时间是约240天,扣除每周半天的政治学习时间、再扣除必须参加的会议、“整顿”、“活动”、“学习”、病事假等时间,他们一年的工作时间不足200天,以每天工作8小时、每年审200个案子计算,广州刑事法官在一个案件上的有效工作时间是8小时。八小时一个案子,其中要包括阅卷、开庭、合议、写阅卷笔录、判决书、结案报告等等,有时候还要写案件汇报、参加案件的讨论会或者汇报会议——这就是很多法官必须一边开庭、一边阅卷的原因;这就是很多判决书要不得不由年轻而没有经验的书记员起草的原因!我们在来看律师的时间:律师的上班时间就是工作时间,没有乱七八糟的整顿和活动需要扣减,以第一点国情数据,得出的一个案子的有效工作时间可以达到128个小时。
这就是中国刑事审判和刑事辩护的第二国情,在理论上,刑事辩护律师在一个案件上能花的时间是法官的16倍。如果考虑到双方在工作积极性上的差异,这个比例可能更大。
3、法官和律师谁更了解案情?
从上述第2点可以轻易的得出:律师比法官了解案情的时间更充裕。由于中国大陆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缺陷,加之法院严格防范法官与律师、当事人之间的交流沟通从而使法官尽可能地避免这种交流沟通,因此,律师除拥有和法官相同的通过案卷得到案件信息的途径外,还可以通过与当事人的深入和广泛的交流沟通获取更多的案件信息,这些信息有的是侦查机关不愿意搜集的,有的是侦查机关认为没有必要搜集的,这些信息中有的可能会影响到法官对被告人的看法,有的涉及到酌定从宽处理的因素。因此,律师有比法官更多了解案情的时间和机会。
——以上三个国情决定了律师的作用:律师可以用足够的时间发现案件在事实、证据和疑难法律适用上的问题并提交给法庭注意;由于法官在一个案件上的工作时间有限,律师在查明案情、审查证据上的协助就变得十分必要;律师在获取案件信息上有法官不具备的优势,可以帮助法官了解到案卷中没有显示的案情。
4、国家与个人力量的悬殊。
说这个问题是中国国情不完全对,因为在其他法制发达国家国家和个人的力量也是悬殊的,但中国的国情是:大陆司法人员普遍没有把犯罪嫌疑人当成有是有基本权利的公民,最为重要的是中国大陆的三个具有不同职能的司法机关是具有统一领导、统一口径甚至统一做法的司法机关,刑事诉讼一旦启动,就会高速运转、惯性十足,很难刹车,可以说,大多数情况下,大陆的司法是贯彻的是有罪推定。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的作用可以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律师的参与对犯罪嫌疑人心理的影响;律师对司法机关有限的监督和制约;律师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了解自己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如何行使权利上的帮助及指导可以增强对国家强权的防御力量……
关于从国情看律师作用,由于时间关系,先谈这么多。
最后我要说的是:如何看待刑事判决书对律师工作的评述?用一句老话:会看的看门道,不会看的看热闹。由于大陆普通存在的判决书不说理,由于法官繁重的工作任务和高强度的工作压力,由于大陆还缺乏法律共同体的认识,由于文人相轻思想在法律人之间的传染尤其是体制内法律人对体制外法律人的偏见……判决书不对律师辩护意见作出评述或回应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原因,但只要判决结果与律师努力目标大致吻合,就可以得出辩护成功的结论!
以一句话结尾:什么情况下没有必要请律师?遇到狄仁杰或者包公!